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 湖南三同經貿有限公司 |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 68740092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同球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湘0103民初1087號 |
立案時間: | 2017年08月10日 |
案號: | (2017)湘0103執恢512號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三同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鄒治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并償付自2014年4月23起至借款本金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其與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聯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照實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原告鄒治就上述債權對被告湖南三同經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長沙市天心區新開鋪路1348號一力物流園13-10號門面及住宅110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0811號)、111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0812號)、112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0813號)、113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0814號)、205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1883號)、206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1884號)、305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1891號)、306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1892號)、405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1897號)、406號(產權證號為:長房權證天心字第713041898號)房屋,在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受理費46 800元,由被告湖南三同經貿有限公司承擔。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
發布時間: | 2017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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