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 湖南友文置業有限公司 |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 57223428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張志文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天民初字第03051號 |
立案時間: | 2017年08月04日 |
案號: | (2017)湘0103執2180號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友文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寧凡平返還126.65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寧凡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 646元,由被告湖南友文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
發布時間: | 2017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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