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 湖南喬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 34486315X |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羅喬橋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湘0104民初6435號 |
立案時間: | 2017年11月02日 |
案號: | (2017)湘0104執3838號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原告長沙市岳麓區水龍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和被告湖南喬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簽訂的《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喬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長沙市岳麓區水龍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租金122294元及違約金23957.24元(違約金暫計至2017年8月8日,此后的違約金以實際欠款數額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從2017年8月9日起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羅喬橋對被告湖南喬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所承擔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羅喬橋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湖南喬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四、駁回原告長沙市岳麓區水龍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704元,減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負擔262元,被告湖南喬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和羅喬橋共同負擔1590元,(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墊付,被告在給付上述案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發布時間: | 2017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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